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2 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 84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9月1 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2 年7月2 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人, 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人( 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人) ;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 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人, 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人; 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 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 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 80% ; (六)有 1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 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4 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第十一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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