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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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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6号
颁布时间:2008-12-27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 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 已经2008年
11月1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CA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以下简称政府责任),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中央驻桂机 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 任(以下简称部门责任),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 生产工作责任。
第三条 本自治区的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监督管理体 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
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下列原则界定:
(一)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 锥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的 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
(二)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按照 锥分管,
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的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 领导职责;
(三) 负责和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 统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 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四) 有关部门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管理或者指 导的行业(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 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 J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岗
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关,对本 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 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保证安全生广基础投入,并确保实施;
(三) 制定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目标,并采取考核奖惩措施确保 落实;
(四)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区重大安全隐 患;
(五)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的安全生产意 识;
(六) 建立健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地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领导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如实上报生 产安全事故情况,并按照权限组织或者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 主持或者委托分管领导人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季度防范 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生产安全 事故防范工作;
(二) 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 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 支持、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四) 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并批准下达执行;
(五) 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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