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 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 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2006]478号)
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 %;
(二)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 %;
(三)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 %。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 并按照规
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 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 应当单
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 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 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 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 支付计划、使用要
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
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 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 50%寸,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 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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