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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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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 5
号令)
2011年02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 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 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 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 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 概预算、财务和 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 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 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 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以及招标业绩的 证明材料;
(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 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
有关手续。
第七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 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 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 等内容;
(三)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 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 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 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 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 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 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 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计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 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报备须知
2011年09月05日
一、 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我市对工程竣 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二、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 的竣工结算书等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 件。
三、 备案管理机构,将对发包人提供的备案材料进 行合规性检查,经检查备案材料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发包人应进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四、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不收取费用。
五、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六、 发包人需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材料及相关 注意事项:
1、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一式三份;
需按表格要求如实填报,印章齐全。
2、 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竣工结算确认单(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字、
盖章应符合有关规定且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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