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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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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湖北经济学院政法系 张晓京
摘要:研究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国际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的分析,详细地阐述了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效力等级和直接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条约;条约的国内适用
近年来,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随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在数量上的迅速增加,以及条约实践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条约是通过什么方式被接受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条约与国内法孰为优先?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直接援用条约,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试图结合条约在各国适用的理论和实践,详细阐述条约在我国适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和实践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当事国各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维也纳条约法》第2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了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条约在各国的适用方式、所处地位、效力范围等存在着诸多不同,实践中各国的大体做法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1、转化。即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国际条约中的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用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在这种模式里,可适用和具有直接效力的是该国的单行“国内立法”,而非条约本身。此种方式深受国际法“二元论”的影响。“二元论”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在法律效力、根据、性质等方面各不相同,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对等地位,国内法适用于国内、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在此范围,各行其道。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
2、并入或采纳。即由国内宪法或部门法作出原则性规定或通过立法机关的行为(如通过批准条约、公布条约、司法判例等),从总体上承认国际法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此种方式深受一元论的影响,“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种法律体系。在该体系中,又因所强调的隶属关系不同而有“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之分。“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国内法处于上位,国际法处于下位。他们将国际法理解为“对外的国家法”,而“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内法的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来自于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最高“原始规范”,即“法律良知”。
3、混合模式。此种方式兼采“一元论”和“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对国际条约的性质和内容须作具体分析,有些条约可被视为可自动执行的,而另一些则不具有自动执行性,如需要执行,则需通过国内立法转换,方可实施,即一个国家同时采用转化和纳入两种方式来适用条约。
这三种模式体现在各国的适用实践中,又各具特色。
1、英国。在英国,制定法的效力被认为是高于条约的,一项制定法即使与条约相抵触,对英国法院也有拘束力。条约规则在国内法院的执行,除英王的批准程序外,还必须经议会立法垄断权之下的补充立法程序,条约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经英王批准仅表明其对国家的拘束力,并不当然使其在国内法院适用,除非经过议会补充立法。这说明,条约对国家的效力与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是独立存在的两个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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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ang198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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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