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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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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11〕6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广东省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粤财社〔2014〕184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的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 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 食、住、医等生活困难,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灾民倒房恢复 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采购、加工、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 项支出。
第三条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 调工作,组织市本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救助专项 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救助专项资 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 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本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加强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 拨付。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 年度市本级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按规定开展救助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市、区民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负责组织当 地救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人次数、救助 是否及时有效、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恢复重建进度和完成情 况、灾区生活秩序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配合有关部门 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生 活救助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认真开展灾 情核查工作,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 原始档案,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用款单位(即实施单位,下同)要严格按照经批准 的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 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并及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遭受自然 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 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抚慰因灾遇难人员 家属,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采购、加工、管 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具体使用的范围和救助标准如下:
(一)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
活困难。灾害应急期间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 20元,救助期
限为15天;
(二)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
慰金。抚慰标准按每位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20000元给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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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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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