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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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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深圳I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2007〕107号 2007年5月15日)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为切实执行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 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处置闲置土地应贯彻“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应 坚持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的思路,努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以增强土地参与宏观 调控的能力;应认真领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 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 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 通知》(深府〔2006〕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更新资源观,有效促进土 地的循环、节约集约利用。
二、 法律依据
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 闲置土地的界定
闲置土地系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歹0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
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a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
满1年的;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 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 经主管部 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四、处置原则
闲置土地的处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 依法进行、分类处置、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
五、 处置方式
处置闲置土地必须依法并依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具体方式有:
(一) 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二) 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1年;
(三) 根据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四)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
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
(五) 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 建设;
(六) 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 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七) 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 将土地使用权交
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 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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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