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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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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2020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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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 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木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 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管理主体)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 中心)负责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提取原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 照木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中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木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 住房消费。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情形)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 规定中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住房(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 支付房租;
(三) 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 建造、翻建、大修木市范围内的住房;
(五) 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可提取时间段)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中请,并 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 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 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中 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 职工木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木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 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 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木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 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 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房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木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 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 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 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9年9月30日起,职工木人及 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不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翻建、大修木市范围内住房的,可提 取额度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 证书或者经木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 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木 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 算。
第八条(租房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木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 木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 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 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 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9年 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九条(还贷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 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 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 可提取额不超过中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不超过实际还贷额;2019 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 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应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 权利人。
木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
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中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 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木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 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中请 当月应缴存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中请提取 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9年11月1 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三章其他情形和提取额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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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国霞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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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