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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华南师范大学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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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简明案情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企业(Louis Vuitton Malletier)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天龙实业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企业诉称,原告是第241012号图案注册商标(以下称“LV”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据《中国商标法》,在第18类核定使用商品(包含人造革)上享受注册商标专用权。3月22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被告处查获带有和注册商标相同或相同图案印刷滚筒7条,已依法给予扣押。依据《中国商标法》第52条要求,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和同意,私自生产印有上述商标图案人造革,已组成对原告依法享受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同时,被告作为一家专营人造革加工、制造和销售企业,利用其便利条件大量制造假冒LV商标人造革,为其它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不法厂商提供原料,已经成为侵权“源头”企业,其侵权行为情节尤其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正当权益。有鉴于此,为维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商标法》第52条、第53条、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第16条、第17条要求,原告基于以上事实和依据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消除影响;2、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阻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调查费和律师费;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调查费和律师费包含在500000元损失赔偿金中。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天龙实业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指控事实和实际情况不符,我方没有利用被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7条滚筒生产任何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原告认为我方大量生产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及要求赔偿损失主张并不成立,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1986年1月15日,路易威登(法国)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LV” 文字加图案商标,整个图案呈四方形,中间有交叉英文字母“LV”,字母周围是 “风格化花”和“四角星”。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241012号,核准使用商品为第52类,包含:毛皮、牛皮、生皮、人造革、不属别类皮革、人造革制品等。1987年9月14日,注册人变更为(法国)路易威登。1993年12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人名义,注册人变更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企业。1996年1月15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给予续展,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8类,包含:毛皮;兽皮;生皮;皮革;人造皮革等。
3月22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举报,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天龙实业进行检验,现场查获被告企业仓库内存放有标识为
“LV”字样不锈钢滚筒模具,并已依法给予扣押。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扳福在接收该局调查时认可,企业未经原告委托,自8月起利用上述滚筒模具生产了三批标有“LV”PVC人造革共3965码,并将该批产品销往东莞粤友皮革。6月3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告用查处模具生产了三批PVC人造革共3965码,对被告给责令更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另外,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月22日现场检验笔录记载了被告生产场所大约5800平方米、工人180多名。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天龙实业被查获不锈钢滚筒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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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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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