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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南生态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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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南生态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保护虞南地区生态旅游资源,适时、 适度、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促进虞南区域旅游可持续发 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旅游法》、《旅 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虞南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坚持 “高价值 ”储存、 “高品 质”开发和 “高效益 ”利用的原则,走 “保护 —开发 —增值 —保护 ”的 科学发展道路。
第三条 虞南地区 12 个乡镇(长塘、上浦、汤浦、章镇、岭 南、陈溪、下管、丁宅、丰惠、永和、梁湖、驿亭)的生态旅游 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相关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上虞区虞南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统筹虞南地区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虞南各有关乡镇应成立相应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旅游资源是指山体、水系、湿 地、植被、动物等自然界中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为旅游业 所用,并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
第六条 虞南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对象为虞南 12 个乡镇的 资源单体,合计 101 个。其中:重点保护对象涉及 47 个资源单 体(详见附表一);一般保护对象涉及 54 个资源单体(详见附表 二)。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七条 领导小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做好虞南地区生态 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估工作,建立虞南生态旅游资源档案,编制 《上虞区虞南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以下简称《规 划》)。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各有关 乡镇根据《规划》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生态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生态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毁林开垦,偷盗破坏 古树名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野生鱼类资源,破坏野生动植物 生存环境;
(二)随意开山采石 (矿 )、挖砂取土、采集标本化石和自然景 观石等破坏地质结构和地形地貌;葬坟修墓,乱搭乱建;
(三)填埋、侵占水库、河道、溪流等水域,随意填盖水 面;破坏、损毁水利工程;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垃圾及超标的废 水、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开展严重污染水质的水上活动;破 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植被;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影响水质的活
动;以及其他破坏、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四)随意侵占土地,乱占、滥用林地,非法买卖保护范围 内的土地及生态旅游资源;
(五)开发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妨碍后续利用的项目 及其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设施;
(六)其他可能危及生态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 47个重点生态旅游资源的水体以 n类地面水标准进
行保护;大气环境以二级标准进行保护;植被保护以封山育林为 主,田园要求保持地貌,不得随意改变地形,破坏地表,引导农 作物生态种植。 54 个一般生态旅游资源的水体(饮用水源除外) 以川类标准进行保护;大气环境以三级标准进行保护;植被可允 许开发利用,但需有严密的采伐工艺和更新造林规划,并符合审 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 47 个重点生态旅游资源单体划定红线范围, 分核心保护区和控制区,进行分级保护。
(一)对核心保护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对未开发的区域,保护好水库水质和岸线。对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按照已有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所规定的范围和办 法进行保护。对其它区域,在符合科学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 提下,根据环境容量测算,可进行中低强度的开发;并严格控制 区域内的建筑密度、风貌、体量、高度等,不破坏水体、山体、 田园景观。
对已开发的区域,要加强游客容量的监控,对游客行为进
行规范,对与环境不协调的建筑设施进行生态化改造或拆除。
(二)对控制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对未开发的区域,加强森林防火体系建设、病虫害防治工
作以及地形地貌保护工作。在符合科学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
提下,可进行低密度、少污染或无污染的项目开发。开发中应减
少山林砍伐,区域内以自然植被为主,适当插种一些有观赏价值 的植物。
对已开发的区域,要加强游客容量的监控,对游客行为进
行规范;控制好区域内建筑的体量、形态、色彩等,对影响山林 视觉景观的建筑予以拆除,防止光环境污染,少用或不采用玻璃 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等反光材料做建筑材料。
第四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遵循 “统一规划、 有序开发、科学保护、永续利用 ”的原则,以规划为前提,以市 场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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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