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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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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1〕17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务厅等部分
江苏省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治理实施步伐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务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制订的《江苏省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步伐》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门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治理实施步伐
省财务厅 江苏保监局 省公安厅
省金融办 省卫生厅 省农机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对门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江苏省门路交通宁静条例》、《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试行步伐》(财务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等,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适用本步伐。
本步伐所称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门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用度、部分大概全部抢救用度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对峙公然、公平、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治理、专业机构运营、部分分工卖力的治理体制。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创建“江苏省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事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由省人民
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当组长,省财务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等相关部分分管卖力同志为协调小组成员。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分,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治理使用的重大事项。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实行年会制度,并凭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聚会会议。
第五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财务厅卖力监督救助基金的财务治理;落实省救助基金的财务补贴;对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包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事情。
江苏保监局卖力监督保险公司凭据规定实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
省公安厅卖力督促市、县公安构造受理门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用度垫付申请,通知救助基金治理人垫付门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用度,协助救助基金治理人向门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协助做好救助基金治理事情。
省金融办协助江苏保监局督促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救助基金;协助省财务厅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治理进行监督。
省卫生厅卖力监督医疗机构凭据《门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实时抢救门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用度。
省农机局卖力协助救助基金治理人向涉及农业机器的门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六条 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务厅。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是救助基金的治理机构,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救助基金治理人限额以上的垫付申请,报经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时拨付;
(二)指导、监督、查抄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治理;
(三)委托管帐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管帐陈诉进行审计;
(四)组织对救助基金治理人委托署理事项进行绩效考评;
(五)牵头对救助基金治理人及其事情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调考核实,并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研究处理惩罚。
第七条 以政府购买办事的方法,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江苏省救助基金治理人,卖力救助基金日常运营治理。救助基金治理人凭据中央与省级政府有关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政策和制度,卖力救助基金的具体运作,并担当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凭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政府凭据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赐与的财务补贴;
(三)对未凭据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治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门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纳入救助基金代为治理的死亡赔偿金;
(七)社会捐款;
(八)其他资金。
第九条 每年3月15日前,省财务厅会同江苏保监局凭据财务部和保监会确定的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凭据收支平衡原则,确定我省具体提取比例。
第十条 治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凭据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事情日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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