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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样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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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连续发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员(以下简称职员)能够根据本要求中住房消费情形和其它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 职员及其家庭组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职员能够根据要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放余额:
(一)购置含有全部权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含有全部权住房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含有全部权住房;
(五)其它住房消费。
第六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员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员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置含有全部权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要求第五条第(一)、(四)项要求中住房消费情形,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和职员申请提取时间应该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员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放余额用于本要求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要求中住房消费情形,该住房消费情形应该发生在职员根据《暂行措施》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
第七条 购置含有全部权住房,职员本人及其家庭组员累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出申请时账户内存放余额,且不超出购房总价款;职员本人及其家庭组员累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可提取额不超出申请时账户内存放余额60%,且不超出购房总价款;9月30日起,职员本人及其家庭组员购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含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含有全部权住房,可提取额根据前款要求实施。
职员在购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费用,根据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立案购房协议列明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根据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立案购房协议列明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职员本人及其家庭组员应该在本市范围内无含有全部权住房,每个月可提取额不超出申请当月应缴存额50%,每十二个月度能够提取不超出12个月月可提取额,每十二个月度能够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剩下额度,能够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 偿还本市范围内含有全部权住房贷款本息,职员本人及其家庭组员累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个月可提取额不超出职员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员本人及其家庭组员累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每个月可提取额不超出申请当月应缴存额60%;9月30日起,职员本人及其家庭组员购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含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要求中职员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每个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每十二个月度能够申请提取一次,每十二个月度能够提取不超出12个月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该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要求每个月可提取额需依据职员住房贷款银行或征信系统提供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用于其它住房消费,职员应该根据《暂行措施》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十二个月度能够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出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员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30%;当年度未提取剩下额度,能够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 职员根据本章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员申请当月月应缴存额。
第三章 其它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职员能够根据要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放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纪满50周岁或女性年纪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域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础养老保险或基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员本人或家庭组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 符合本要求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要求任一情形,职员能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放余额;根据本要求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要求提取并注销职员住房公积金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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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