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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及其必要性.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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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及其必要性姓名:汪俊青班级:法学 1001 学号: 101130113 得分: 论缔约过失责任及其必要性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 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 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关键字: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民法构成要件类型区别必要性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及其法律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有了萌芽。罗马法规定在契约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况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卖方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由此可见,当时虽然还没有缔约过失责任这个明确的概念,也没有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系统规定, 其中涉及的范围也相对狭窄, 但是人们已经意识到因缔约失败而引起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是促进交易公平公正的必要之举。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逐渐增多,一些法律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日渐增多。 1861 年德国民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 系统、深入地分析了缔约过失问题,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标志缔约过失理论的正式诞生, 被誉为“法学上之发现”。这个理论对很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德国、意大利、日本、希腊等国的民法典都对缔约过失责任设有规定。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 首见于涉外经济合同法, 其 1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 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后来的《民法通则》第 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 对这个问题在立法上也未显得十分重视, 在实践中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较少有实践经验可总结, 因此, 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探讨多是理论上的。直到 1999 年新合同法的颁布,其第42、43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标志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民法中无缔约过失责任明文完整规定的空白。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其发展不难看出,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源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我个人认为还有公平正义的原则,目的是保障交易的稳定、安全与公平,从而鼓励交易。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具体情况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特征:①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③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总结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其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不难判断了 1. 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 当事人为缔结契约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 为保护善意缔约人的利益,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应负有协力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签契约义 2 .该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即财产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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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