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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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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139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食药监食[2011]39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 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 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
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
件。
第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 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 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 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3000川以上(不含3000
川),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500〜3000 m2 (不含500 m2 , 含3000 m),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 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500川(不含150 m2 , 含500
m),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 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 m以下(含150 m),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 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 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 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
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 具
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 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 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 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 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 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 位的提供者。
(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
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原料: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 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十一)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 :指对经过烹制成
熟、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 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十二)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鱼 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十三)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 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
(十四)现榨饮料: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五谷杂粮为 原料,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果 蔬汁、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 的饮料。
(十五)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 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 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 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 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 包括凉菜间、 裱花间、备餐间、分装间等。
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放置的专用场所。 (2) 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 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烹饪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 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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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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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