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 税务 咨询
深圳创维RGB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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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其他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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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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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总分机构的纳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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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28号( 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视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部门: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
且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可以分开核算
国税函[2009]221号(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总机构直接统一核算和管理
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资料申报要求
总机构向主管税局报送机构名单,并向分支机构出具有效证明
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将该证明报送主管税局,否则,视同独立纳税人纳税
总分机构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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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分公司预缴所得税
总分机构的纳税问题(续)
不需报送有效证明
不用就地预缴所得税
是否是二级分支机构
是否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是否在当地缴纳流转税
需要报送有效证明
总机构在当年6月20日前报送分配表
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所得税
否
需要报送有效证明
不用就地预缴所得税
否
否
是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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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221号
季度预缴
预缴税额的计算分为四步
未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内,将差额在总、分支机构中补缴/扣除
总分机构的纳税问题(续)
总机构统一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按三因素法
划分总分机构
应税所得额
按各自税率
计算所得税
按三因素法
划分总分机构
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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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221号
年度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应适用同一税率
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和财税[2008]21号文规定的可享受过渡性政策的除外
用当年实际总、分支机构的三因素计算应纳税额
总分机构的纳税问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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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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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认
租金收入: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 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在租
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可能分配的金额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形
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也不得增加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
收入的确认时间
债务重组收入:合同或协议生效时
股权转让:转让协议生效、
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股息、红利收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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