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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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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司法认定
——兼论检察官办案中总体感觉和刑法教义
冯军
【内容提要】检察官在判定犯罪过程中不能凭总体感觉而先取结论再对结论牵强附会地找依据,而是应该以案件事实为依靠,依据刑法教义,对行为人实施具体行为逐一进行检验,最终得出符正当律要求和案件事实结论。在不含有其它情节情况下,一般公民也只有非法剥夺她人人身自由二十四小时以上,才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情节严重,造成被拘禁人***、自残造成重伤、死亡”应了解为本罪客观处罚条件。认定犯罪过程中不能对同一个情节反复评价。
【关键词】刑法教义 非法拘禁罪 情节严重 先行行为 反复评价
  检察官在判定犯罪过程中要合适地运使用方法治思维,还需要使自己从对案件总体感觉中得出处理结论经受住刑法教义检验。部分检察官往往是依据自己对案件总体感觉就得出案件处理结论,然后对自己处理结论进行多种不符合刑法教义似是而非论证。即使在刑法教义中也存在不少理论上争论,不过,刑法教义毕竟经历了几百年发展,在相当多领域已经形成了不可动摇定论。即使在一些领域尚存在理论上争议,不过,这些理论上争议在今天刑法教义中已经不是尖锐对立,也就是说,多种相互争议刑法理论在对同一案件处理上得出结论并不存在根本不一样,往往只是细微差异。刑法教义也是法治经验和理论探索结晶,所以,检察官在判定犯罪过程中,应该使自己从对案件总体感觉中得出处理结论经受住刑法教义检验。
  在刑法理论中,也有学者极其重视对案件总体感觉,主张要尽可能论证自己依据对案件总体感觉所得出大致处理结论正确性。比如,有学者认为,“法官心中首先必需就案件事实该怎样处理有一个大致结论,然后将眼光放在作为大前提法律规范和作为小前提具体事实之间往返移动,寻求二者之间共同点即相同性,最终合乎逻辑地证实自己事先所含有结论。”⑴“
在法官依据自己良心和法律专业知识,决定对某种行为应该加以处罚时候,其就会在大前提设定上,展示自己智慧,尽可能寻求和作为小前提案件事实一致内容,从而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结论来。相反地,当法官依据自己良心和专业知识,认为不应该对该事实进行处罚时候,也会在作为大前提法律要求解释上,寻求和作为小前提具体事实不一致特征,从而得出对该事实不予处罚结论。”⑵这种结论先取犯罪判定思维,既不能排除法律之外原因(比如良心、社会效果等)对案件处理影响,也不能确保刑法教义本身被正确地利用(比如为了论证事先得出结论正确性,就“展示自己智慧,尽可能寻求”能够肯定事先得出结论正确性法律要求和案件事实,并尽可能忽略可能否定事先得出结论正确性法律要求和案件事实)。在这种结论先取犯罪判定思维中,先取结论限制了对法律要求和案件事实全方面考虑,会造成仅仅寻求了和事先得出结论相一致法律要求和案件事实。假如检察(法)官在判定犯罪过程中利用这种结论先取犯罪判定思维,就可能使刑法教义沦为纯粹论证工具,使刑法教义功效降低为总是设法论证事先得出结论正确性。
  检察官在判定犯罪过程中要做到合适地运使用方法治思维,就不能采取上述结论先取犯罪判定思维,而是应该以行为人实施具体行为为依据,依据刑法教义,对行为人实施具体行为逐一进行检验,然后得出符正当律要求和案件事实结论。当然,经验丰富检察官在进行这种逐一检验之前,就可能依据自己对案件总体感觉而得出正确案件处理结论。不过,经验再丰富检察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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