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适用执行搜查的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刘 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这一规定为解决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都有一些较难把握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但仍有很多执行人员缺乏系统的认识。为此,笔者就执行搜查的概念、目的意义、适用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执行搜查的概念和目的意义
执行搜查,是指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依法搜寻、查找的强制措施。这一措施的增设,对于解决“执行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必须注意,执行搜查不同于刑事搜查,它不是一种侦查措施,而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及时查获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以供执行;并不是为了查明被执行人是否隐匿了财产或有无执行能力。不能因为它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而对其目的、任务发生误解。明确这一点,对于正确行使搜查权是很有必要的。
二、执行搜查适用的条件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这就规定了适用搜查的条件。依照上述规定,具体来讲,执行搜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被执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执行搜查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适用。所谓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阶段被责令或被强制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被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律文书直接确定的义务人,也可以是该义务人死亡或终止后,依法被确定承担义务的其他人。不管何种情况,只要是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均可对其执行搜查。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作为被搜查主体。有人问,对于直接参与、协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可否适用执行搜查?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这些人不是被执行人,因而不能成为被执行搜查主体而对其进行搜查。不过,如果这些人将其住所提供给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则可对其住所进行搜查。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人构成了被执行搜查主体,而是因为其住所已成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隐匿地。此外,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可依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除对被执行人进行搜查外,还可以对上述参与、协助人的人身、住所进行搜查,但这同样不意味着这些人构成了被执行搜查主体,而是因为其隐匿了或可能隐匿了罪证。
(二)被执行人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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