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
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
活安全。
·④公共安全即既包括
(1)人身安全;
·(2)财产安全;
(3)公共生活秩序。
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放火罪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放火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
意。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后者
般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目的而放任危害公
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发生。
·(二)司法认定
·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2。罪与非罪的界限。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与未遂
以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准,具体地说:
(1)决水: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因为水流具
有巨大冲刷力,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则靠人力难以对水势
进行控制,从而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2)爆炸:只要实施了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
构成既遂。爆炸罪的未遂存在于两种情况:未实行终了的
未遂,如未及拉开导火索即被制服;不能犯,如因炸药受
潮而不能引爆,自制的定时炸弹不可能引爆,等
3)投放危险物质:一般情况下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实
行终了作为既遂,因为行为实行终了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但不能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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