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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样稿.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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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保护
《保护产权巴黎条约》和《和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全部要求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保护, 但对于组员国或缔约方以何种方法保护,却未作具体要求。所以,对于外观设计保护,有些国家将之纳入专利法,有些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既给专利法保护,又给版权法保护。还有些国家则依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含有特殊性,制订了专门工业版权法。
    美国尚无专门外观设计版权法。〔1〕在美国, 工业品外观设计关键由专利法给予保护。但因为美国版权法保护"实用具",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识别性商品外形和装饰,也包含了对于外观设计不一样角度保护。这么,美国对于外观设计保护便展现出三法并立,而且有重迭局面。本文将结合相关要求和部分经典案例,介绍美国对外观设计及其相关权利保护,以期对中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有所助益。
    一
    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关键要求在专利法中。早在1842年,国会即应专利局要求,经过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法案,成为专利法一个组成部分。〔2〕在当初美国,版权法只保护作者权利,专利法只保护技术发明者权利,而处于二者之间既非技术发明,又非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难以取得有效保护。所以,这部外观设计专利法案经过,填补了专利法和版权法之间空白。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为"外观设计",共有三条,即第171 条"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优先权"第173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除此之外,专利法中还有部分要求也适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相关非显而易见性要求,相关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性要求,和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结合相关要求,我们能够将美国专利法中相关外观设计专利内容大致归纳以下。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要求:
    "就产品而发明任何新、原创性和装饰性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要求和要求取得专利。
    "本法和发明专利相关要求,适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要求。"
    以上第一款点出了获取外观设计专利三个要求:即产品,装饰性,新奇性。依据第二款要求,获取外观设计专利,还必需符合发明专利中"非显而易见性"要求。
    (1)产品
   
可获专利权外观设计必需是就产品而作出发明。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产品作出了最为广义解释。比如,在1967年哈卢比(Hruby)一案中,〔3〕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4 〕即依据字典定义说:"产品是指人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任何物品,不管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还是用机器和工艺制成。"依据这一定义,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物之外一切物品。可获专利权外观设计包含产品形状,表面装饰,或形状和装饰结合。高汉姆(Gorham)一案即说:产品"外表能够仅仅是独特形状,或仅仅是独特装饰,或是二者结合。"〔5〕
    (2)装饰性而非功效性
    可获专利权外观设计必需是装饰性。早在1871年高汉姆一案中,最高法院申述外观设计专利法立法目标说:"法案目标显然是激励装饰艺术。……法案显然认为,在产品含有了部分新原创性外表以后,会提升该产品销售价值,扩大对它需求,公众也能够由此而取得优质服务。"〔6〕
    这里装饰性包含了外观设计应含有美感要求。当然,这种美感要求不能定得太高。在科林(Koehring)一案中,〔7 〕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一件对混凝土搅拌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又推翻了专利局裁定。法院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和装饰性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国会制订外观设计法,其目标是激励大家"尽可能消除很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所含有,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特征,因为这些特征使人压抑而非激起美感。"
    在外观设计专利要求方面,要求装饰性即意味着排除功效性。早在1964年,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即确定,假如一件外观设计关键是功效性而非装饰性,发明人不能就此项外观设计取得专利。〔8 〕1986年动力企业(Power)一案又重申了这一标准。〔9〕在阿维阿(Avia)一案中,〔10〕法院还区分了两种功效性。一是物品或其组成部分功效性,一是该物品或其组成部分外观设计功效性。显然,前一个功效性,关键包含物品或其组成部分技术特征,应由发明专利给予保护。以后一个则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法院说:"假如没有这种区分,就不可能有相关实用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3)新奇性
    在美国专利审查实践中,采取"单一起源"(Single Source )标准以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含有新奇性。具体说来,在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案中, 假如其全部技术原因已由发明日以前一项原有技术(PriorArt)所披露,则该申请案丧失新奇性。在这里,
和申请案相比较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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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