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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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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办法
聊城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程
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 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订)》及《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 可验收实施标准(2009年修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
经营企业。包括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药品批发企 业下设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或 药品零售柜组等。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主体必须是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合伙 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在乡镇村设置的农村药店除外。
第四条 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 营条件的不同,零售企业分为非处方药店和处方药店。
非处方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
处方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
第五条药学相关专业是指医学、生物、化学专业。
第六条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聊城 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窗口。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 证》(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申办人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督管理。
第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简称GSP),申请GSP认证。
第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实行一证一址制度,以合理布局、方便 群众购药为原则,在审批条件上适当考虑城乡差别因素。
第二章申办条件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的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卫生环境。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应有 冷藏设备,并建立温湿度记录。
(二)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及仓库面积要求:
1、 经营非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 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
⑵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
⑶在车站、宾馆及其他商场、超市等特定区域的,必须设置独立的区 域,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 经营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符
合以下要求:
⑴县(含)以上城区不少于 100平方米。
⑵县(含)以上城区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 60平方米。 ⑶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 40 平方米。
3、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其地址应与 营业场所地址一致或相连。未设置仓库的, 药品不得放置在货架、 柜台之 外的场所。
(三)零售企业的人员要求:
1 、零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 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 76 条、第 83 条规定的情形。
2、 零售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并具备以下条件:
⑴非处方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⑵处方药店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中专 (含) 以上学 历。
3、 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经营非处方药的县 (含)以上城区的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 师以上技术职称; 连锁门店和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 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
⑵经营处方药的县 (含) 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 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或中药师(含) 以上职称, 且具有 1 年以上 药品经营工作经历。
⑶经营处方药的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或中药师 (含) 以上 技术职称。
上述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4、零售企业应配备与经营类别和企业所属地域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 员,从事处方审核,开展药学技术服务:
⑴经营非处方药的县 (含)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 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连锁门店和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 员应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
⑵经营处方药的县 (含)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 2 名以上(含) 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县以 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 2 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 1 人应为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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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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