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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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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借款判决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诉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金融 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 法官: 文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
长丰大道 30 号。
负责人田永利,
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元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家旺,男,
被告许花玉,女,
1974 年 2 月 28 日出生。
1973 年 2 月 15 日出生。
被告朱昌奎,男,
1975 年 7 月 26 日出生。
被告欧香红,女,
1976 年 10 月 2 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衡阳市分行 (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 ) 诉被 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 ( 以下简称四被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5月 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社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邮政银 行衡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焦元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经 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衡阳市分行诉称, 2009年12月 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 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 。该合同约定: 1、借款人为被告彭家旺、 许花玉 , 担保人为朱昌奎、 欧香红 ;2 、借款金额 100000 元,借期 12 个月,每个月还本息 元,12 个月还清 ;3 、 担保人对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 、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 收回贷款。 被告彭家旺、 许花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至 2010 年 5 月 7 日止, 欠本金 元、利息 元未还 (含已逾期借款本金 元) 。故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与四被告签订 《借款合同》 ;2 、判令被告彭家旺、 许花玉偿还贷款本金 元( 扣 除 2010 年 5 月 18 日还借款本息 6000 元) ;3、判讼被告朱昌奎、欧香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朱昌奎、欧香红均未予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2009年 12月 1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合同》 。该合同约定: 1、借款人 为被告彭家旺、许花玉 ,担保人为朱昌奎、欧香红 ;2 、借款金额 100000元,借期 12 个月;3、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个月还本息 元, 12个月还清 ;4 、被告彭家旺、许花 玉应在每月还款日当天 16 时前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指定的帐户, 由原告扣收当月应还的贷 款本息 ;5 、被告朱昌奎、 欧香红对贷款本息、 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6、 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 或资信状况恶化损害债权人的情况, 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 7、 被告彭家旺、许花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合
同订立后, 原告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向被告彭家旺发放贷款 100000 元。还款期限届至 2010 年 12 月 18 日。被告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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