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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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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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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3〕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集聚金融资源,加快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1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市政府《印发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1〕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或类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二)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三)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业务运营中心、投资中心、私人银行业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业务中心以及法人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集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支付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从事类金融活动的组织;
  (七)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企业;
  (八)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
  (九)法人金融机构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行长)、监事长等副职以上领导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总经理(行长)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设立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扶持资金,市政府每年从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和市委、市政府吸引“1+10”高端人才政策的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
  (二)奖励在广州设立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三)补贴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
  (四)奖励新设股权投资机构;
  (五)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研究成果奖奖励经费;
  (六)给予广州地区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
  (七)补贴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项目;
  (八)补贴金融文化发展建设项目;
  (九)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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