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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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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建筑安装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
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 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总承包人以从发
包单位取得总收入扣减分包方合同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
务机关提供分包协议等资料,要求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
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不再重复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分包方和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收入和支付
凭证。因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总承包人在合并结算工程价款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总包合同收入) 贷:工程结算(总包合同收入与分包合同收入之差,即自营收入) 应付
账款(分包合同收入)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款) 贷:应收账款(实际收到款)
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建成本) 工程施工 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
营收入)
计提本单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时(自营收入乘以相应税率)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一
——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 应交教育费附加
扣缴相关税费时(分包合同收入乘以相应税率)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 应交教育费附加
转交扣缴税款凭证后, 分包单位开来发票支付结算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分包单位应以开具
发票的收入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扣缴税款完税凭证作为本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支付凭
证。
二、分包业务扣缴税款的账务处理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08年甲公司承包了某标段公路 5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由于技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甲公司又将
土石方路基、路面等1000万元的业务分包给当地一建筑施工单位乙公司。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负有代
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义务。对此,甲公司(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并 缴纳税款。对分包出去的工程,根据分包合同,以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同时将总承包甲公司已
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乙公司, 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请问该处理是否正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教育费附加为3%)
(二)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相关税法 同时规定,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你单位在 支付给分包人1000万元分包工程款时,应该代扣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3万元(1000X %)< 你公司虽然从发包单位取得总收入为 5000万元,但分包出去1000万元,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为 4000
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4000万元,因此应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
税费132万元(4000X %) o你公司虽然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但是将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 账依据及将总承包已开具的建安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是不正 确的。因为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在扣缴税款后,应该向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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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百里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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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