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可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泼乱倒;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焚烧杂物;不得敞放家禽和牲畜。
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设置灵堂、抛撒冥纸。)
3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搭建房屋、堆放杂物等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的装修、改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不得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 行政处罚 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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