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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南省法院检察院录用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考试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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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录用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考试大纲
一、法理学部分
一、法学基础理论
1、法的一般理论
a、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律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b、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最一般的理论,是研究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2、法的本质特征
法的本质:1、法是国家意志性的正式体现(a、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b、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c、法有严格规范的表现形式:成文法);2、法是统治阶级的统一意志(a、法律并非全民意志的体现,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统一性意味着它是统治阶级集体意志而非个人意志,权威性意味着它以国家名义颁布,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和遵守;c、法律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但同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3、法的内容最终由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a、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决定的
;b、尽管经济起了决定作用,但同时法律也会受到历史、民族、宗教、地理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a、法是社会规范而非技术规范或自然规律,社会规范意味着法是由人制定的,但它也来自社会生活,因此法律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两个方面;b、现代社会,法律不调整单纯的思想,只调整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行为;c、法律不同于道德****俗,它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它是人的行为准则,也是人的意识和观念的基础);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a、法律代表着国家意志,有制定和认可两种产生途径;b、法律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等);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a、普遍有效性:法律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也可能存在例外;b、平等对待性:法律平等地对待一切人;c、普遍一致性:法律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但其主要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一般是相互一致的);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a、权利意味着自由、资格及行为的正当性;b、义务意味着负担、受约束,是权利实现的基础;c、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a、国家强制力:法律以合法的暴力为支撑,是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b、严格的程序性:程序是关于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及手段的规定,法律强调严格的程序性);6、法的可诉性(a、可诉性意味着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特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发的可诉性体现为法律争议可以通过司法、仲裁、行政等机制得以权威处理;b、法的可诉性的意义在于使公力救济介入纠纷成为可能)。
法的演进——英美法系(实行不成文宪法和单一制,判例法主导,法官具有突出作用)与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法律规范法典化,成文法主导,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区别:1、法律的渊源不同;2、法律的分类不同(英系基本分类是基本法和衡平法;大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系一般是单行法律、法规,后来的法典化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大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法官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判决案件;英系国家一般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的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注:两***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经相互靠拢,他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的存在。}
法的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a、法律的指引作用;b、法律的评价作用;c、法律的预测作用;d、法律的教育作用;e、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a、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b、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a、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b、法律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c、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d、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e、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f、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法的作用的局限性:a、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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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