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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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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 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 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 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 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 制度。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 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 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 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 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 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
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 客户申请、受 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 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 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 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 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 1年(含1年)的流动
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年以上(不含1年)3年
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 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 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 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 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 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 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 环保等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
(三) 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 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 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 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四) 信用等级在 A级(含)以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 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 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 能力;
(六) 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 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 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 计划;
(七) 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 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 保;
(九) 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十)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属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 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 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足值、有 效且风险可控。
存量贷款客户不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应逐步压缩余额。
第十四条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第十三条规 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农业银行信用评级在 AA级以上(含),有特别规定的除 外;
(二) 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 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 足),发展前景良好,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 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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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秋江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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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