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监察部相关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要求》通知
农经发〔〕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深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将修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落实实施。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要求》(农经发[1997]5号)同时废止。
农 业 部 监 察 部
二〇一十二个月十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农村小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相关账目,方便于群众了解和接收形式如实向全体组员公开,接收组员监督。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代理机构应该按要求立即提供对应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组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会议或组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组组员中推选产生,其组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通常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员。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包含:
(一)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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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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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项收入
、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 发包及上交收入;
3. 投资收入;
4.
“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 上级专题补助款项;
7. 征占土地赔偿款项;
8. 救助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理收入;
11. 其它收入。
(三)各项支出
1. 集体经营支出;
2. 村组(社)干部酬劳;
3. 报刊费支出;
4. 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 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 征占土地赔偿支出;
8. 救助扶贫专题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它支出。
(四)各项资产
1. 现金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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