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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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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相关问题暂行要求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要求。
二、申请购房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成本市要求住房补助面积标准未达标户。
三、在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可购房。(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要求本区县居民购房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立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助;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机关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酬劳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要求第四条要求上十二个月实际发生数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凭相关证实购房:
(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老师家庭。
(二)市政府同意关键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居民家庭。
七、每户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按下列要求确定: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职员购房补助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总价标准,依据不一样地段、不一样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不一样价格,在总价标准以下具体确定每一家庭购置面积。远郊区县地点偏远住房,经同意可合适放宽购房面积。
八、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北京市城镇居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老师家庭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样式附后)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
九、申请人申请购房须如实填写核定表并由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由所在街道核准)后送交市开发办。居民凭审核经过后核定表购房,并作为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证实。
十、对提供虚假收入情况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实单位,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触犯法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本要求公布以前已预购房,也应按本要求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购房面积。
十二、本要求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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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经济适用房资格:
北京市户口
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
未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未分过房
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分过户,但平米数比审批经过购置资格平米数少。
注:军人不能购置经济适用房。
也能够打电话咨询:
各区县保障住房审核受理窗口地址和联络电话
  区县名称 审核窗口地点 联络电话
  东城区 区房产交易中心(地安门东大街88号) 84048428
  西城区 赵登禹大街383号 66177392/66178245
  崇文区 区房管局一层(东花市大街2号) 67148166
  宣武区 区房管局(宣武区鸭子桥路29号) 83976784
  朝阳区 区房管局(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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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