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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
2009年05月14日 15时45分 15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人才市场”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91903)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四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或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不少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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