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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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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分要求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厉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根据“公开公平、正当合适”标准,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接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一般高等教育本科生多种考试和考查,关键包含主修、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考试和考查,和各类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  在校本科生在校外参与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考试违纪***行为,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正确、处分合适。
第五条  考试违纪***处分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六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警告处分:
(1)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2)考试中私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
(3)考试中私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4)口试抽签后,不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
(5)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
第七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严禁携带文具用具或和考试相关物品(如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书本、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
(2)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不改;
(3)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4)考试中,未带要求考试证件,且拒不回复监考人员查问;
(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周围逗留、交谈,影响她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6)未按考试要求时间强行交卷离开;
(7)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私自离开考场;
    (8)有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推行管理职责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记过处分:
(1)用要求以外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要求以外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法在答卷上标识信息;
(2)离开考场未交卷;
(3)在无考试资格情况下参与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经查明不是为她人替考者。
     (4)重犯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九条  有下列尤其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期间有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答题纸等);
(2)干扰考试秩序,威胁、欺侮、诽谤、诬陷其它学生,或和监考、巡考工作人员高声争吵,不听劝阻;
(3)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老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4)重犯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三章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记过处分:
    (1)窥视她人答卷或有意让她人窥视、剽窃答卷;
(2)互对答案、和她人交谈相关考试内容;
(3)传输试卷及答案信息,互打暗号、手势***;
(4)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逗留,向她人说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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