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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样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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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定条件解释及认定程序
一、基础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含有以下四个基础条件已婚农民,包含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人。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过相关时期计划生育政策。
(三)本人及本配偶曾经生育过儿女,现存一个儿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儿女死亡现无儿女。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之间(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确定条件政策解释
(一)相关户口界定问题
1、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双方不予奖励。
2、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被顶替轮换工(即儿女顶替父母参与工作,其父母户口返迁回农村)户口反迁为逐业户口,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3、户口在农村但其领取退休金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户口未确定),没有户口人员不予奖励。
4、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分别由所在村登记申报。
(二)相关生育行为正当性问题
1、1979年1月1日以前共存儿女不超出2个,儿女出生间隔无年限要求。
2、1979年1月1日至1980年8月31日前生育儿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相关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试行要求》(川革委[1979]14号)相关生育数量要求,即不超出两个,但儿女出生需间隔3年。
3、1980年9月1日至1987年7月4日生育儿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相关计划生育若干问题试行要求》(川府发[1980]177号)要求,提倡生育1个儿女、生育2孩需持有准生证(第1个孩子为病残;离异后再婚;抱养后怀孕又生育;归国华侨)。
4、1987年7月5日至今,按地域类别实施,照料生育2孩需间隔4年。
5、夫妻第一次正当生育儿女在下一次生育儿女之前死亡,在衡量一下生育正当性时,应视为正当,如:某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之前死亡,生育第二个孩子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儿女数即使超出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视为正当。
(三)相关“现在儿女“计算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儿女包含亲生儿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儿女。
2、夫妻生育儿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该死亡儿女计为该夫妻现存儿女数。
3、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儿女合并计算。
(四)享受奖励扶助两女户夫妻条件
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章第(九)项、(十)项照料生育政策地域内现存两个女孩夫妻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其中未生育现存两个收养女孩夫妇、有生育行为现存两个收养女孩夫妇不属于奖励对象)。
(五)相关收养儿女问题
1、1992年3月31日前事实收养且要求户口在12月31日前登记视为正当收养。
2、1992年4月1日—1999年3月31日,收养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收送双方签订协议,且户口在12月31日以前入户登记方可认定为正当收养。
3、1994年4月1日收养需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已在12月31日以前登记入户,方可认定为正当收养。
4、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通知,无生育收养夫妻不列入此次奖励扶助对象。
5、依法生育并符累计划生育政策收养依法收养儿女,其中依法生育或收养儿女死亡,现存一个儿女,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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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