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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法教义学形象样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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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法教义学形象
摘要
寻衅滋事罪是中国刑法中一个引人注目标罪名,多年来本罪存在着口袋化倾向,所以,对本罪法教义学研究十分必需。本文以中国《刑法》第293条和司法解释相关寻衅滋事罪要求为依据,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规范结构、司法认定和网络传谣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究。本文从保护法益、行为类型和主观违法要素三个方面,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范考察;结合案例,从刑法教义学出发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具体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并对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对网络传谣行为不能等同于起哄闹事,所以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结论进行了论证。
寻衅滋事罪是中国刑法中一个引人注目标罪名,以往并很用之罪名。然而,近些年来,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大有被滥用倾向,同时也造成寻衅滋事罪被污名化。在司法解释推进下,寻衅滋事罪内涵不停扩张,组成要件所容纳行为五花八门,几乎成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兜底罪名。[1]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亟待从法理上重塑寻衅滋事罪法教义学形象。本文以中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要求为依据,对最为轻易滥用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规范结构、司法认定和网络传谣等问题进行理论探究。
一、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规范结构
中国《刑法》第293条要求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在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中,起哄闹事行为则不仅性质模糊,而且类型空泛,在司法实践中轻易造成认定上差错。能够说,在寻衅滋事罪认定失误中,绝大多数全部属于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正确地了解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能够从保护法益、行为类型和主观违法要素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保护法益
在讨论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保护法益时候,包含对《刑法》第293条要求寻衅滋事罪保护法益——社会秩序和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所特有保护法益——公共场所秩序之间关系了解。就寻衅滋事罪所保护法益而言,在总括性要求中,立法机关将社会秩序确立为本罪保护法益。所以,破坏社会秩序是本罪本质特征。在列举事项中,第一、二项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保护法益是她人身体健康权和她人自由行动权和人格权。第三项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犯罪,保护法益是她人财产权利。第四项属于侵犯公共场所秩序犯罪,保护法益是公共场所秩序。从以上分析能够看出,寻衅滋事罪客体存在双重性,即通常客体和具体客体。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客体和本罪通常客体不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协调寻衅滋事罪通常客体和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具体客体之间关系?
应该指出,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寻衅滋事罪通常客体,对于本罪性质含有决定作用,而且制约着四种具体寻衅滋事行为性质。所以,第一至第四项寻衅滋事行为,并不是简单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而肯定同时含有破坏社会秩序性质。换言之,行为人是经过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公共场所秩序侵害以达成对社会秩序破坏目标。这一点,在具体寻衅滋事行为认定当中含相关键意义。不过,作为寻衅滋事罪通常客体社会秩序和前三项具体寻衅滋事行为所侵犯具体客体之间存在是并存关系,而和第四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行为之间存在是种属关系,这两种关系在逻辑上是有所不一样。寻衅滋事罪所含有通常客体和具体客体之间这种复杂关系,增加了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难度。在通常情况下,前三种寻衅滋事罪认定关键在于:将寻衅滋事行为和单纯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加以区分;而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认定关键则在于:确定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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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