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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消防达标管理规定(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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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消防达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化消防达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年××月××日
通用业务制度-执行类
制度名称
中国石化消防达标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
制度文号
中国石化×〔20XX〕XX号
制度版本
/
主办部门
安全环保局
所属业务类别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消防管理
会签部门
监督检查者
安全环保局
审核部门
信息系统管理部
法律事务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
安全环保局
签发日期
20××年××月××日
废止说明
原《中国石化消防达标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
20××年××月××日
制定目的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生产、储运装卸、经营场所的消防设施和装备配置、消防管理、消防队伍建设等。
制定依据
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及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约束对象
消防达标管理
涉及的相关制度
/
业务类别
/
所属层级
/
1 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重要生产、储运装卸、经营场所的消气防设施和装备配置、消防管理及消防队伍建设。
消防设施和装备配置、消防管理及消防队伍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相关要求。
油田及管道企业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规定;炼化企业(含油田企业炼化厂)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销售企业的油库消防设计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
2 消气防设施设计、配备以及消气防队伍建设要求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下列场所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区、罐区。
油田及管道企业的一级油气站(场)。
销售企业的一级石油库。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未超过消防水量设计值时,,。
下列场所应设独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油田及管道企业的二级油气站(场)。
销售企业的二级石油库。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用水量未超过消防水量设计值时,,。
低压消防给水的系统用水量未超过消防水量设计值时,(自地面算起)。
消防给水总管供水量应满足被保护区域的需要,不得存在瓶颈和不匹配的问题。
接警后2分钟内保证消防水泵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大型浮顶罐区的稳高压消防水系统消防水泵的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考虑100%流量备用。(没有柴油泵)
消防给水池(罐)补至标准水位时间,油田、管道企业和销售企业不应超过96小时,炼化企业不应超过48小时。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无专人24小时值守的消防给水泵房,应在集中控制室设置消防给水泵启动信号和远程启动控制系统。
固定及半固定消防设施设计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104m3的浮顶罐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远程启动程序控制,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2×104m3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104m3的浮顶罐和内浮顶罐。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104m3的大型油品罐区泡沫站的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
下列场所应设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
罐壁高度不低于17m的可燃液体储罐。
销售企业单罐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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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