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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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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就该司法解决的出台背景、典型案例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该《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就该司法解决的出台背景、典型案例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该《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死亡1人;
重伤3人;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判刑!
中铁四局虹梅南路高架工程HM-6标项目经理部
二0一五年十二月21日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定罪的条款
中铁四局虹梅南路高架工程HM-6标项目经理部
二0一五年十二月21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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