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
论文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一项基础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损失得以充足赔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结果享受优先受偿权。为充足发挥保险代位权功效,应立即完善中国保险立法。
论文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一项基础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损失得以充足赔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结果享受优先受偿权。为充足发挥保险代位权功效,应立即完善中国保险立法。
一、保险法中代位求偿权含义及其本质
保险被誉为“灵巧社会调整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中国保险业自恢复以来,成就斐然。伴伴随保险业蓬勃发展,相关纠纷日益增多,这种情况不仅影响着保险业务开展,也阻碍着经济繁荣昌盛,处理这些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一)代位求偿权含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一项制度。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标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负担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人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中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及《中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全部有相关保险代位求偿权要求。但这些要求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不甚明确,比如,因第三人责任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否直接请求保险方赔偿,还是必需先向第三人索赔?亦或有自由选择权?保险代位权怎样移转于保险人?何时移转于保险人?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产生利益是否应该首先填补被保险人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保险人代位权?对这些问题,不管是立法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模糊认识,保险协议要求也不尽协调。能够说,这一问题是中国保险法所存在最大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处理问题。本文拟对保险代位权制度略陈管见,以讨教大方。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
保险协议为转移风险协议,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标遭受损害而产生损失,可向保险方请求保险赔偿。此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协议有偿性而产生,是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之对价肯定结果。保险赔偿以不超出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此乃保险赔偿之基础标准。然若保险标是因归责于第三人原所以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于是,被保险人同时享受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结果将使其就同一损失取得双重赔偿,现有悖保险宗旨,又轻易滋生道德危险。为处理这一冲突,保险法创设了代位求偿权制度,要求保险人于推行保险赔偿义务后,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前提下,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各国保险法全部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要求。
学者相关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研究,已形成洋洋宏论,然因为角度不一样,结论有别,关键有预防被保险人不妥得利说、避免第三人脱责说和减轻被保险人负担说三种。
正确定识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必需正确了解保险职能。保险最基础、最固有职能就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以求社会生活安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为保险赔偿制度基础内容之一,必需和保险宗旨相贯通。上述三种学说和保险制度目标相去甚远。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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