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保险法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样稿.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论保险法中保险人免责条款——浅析《保险法》第67条
摘 要:人身保险协议是以人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协议,《保险法》第67条要求了保险人在被保险有意犯罪致残致伤可免去协议责任情形。但实践中对该条文“有意犯罪”一词认定存在争议,关键两种见解:应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程序来对“有意犯罪”进行认定和只要被保险人实际上已显著组成犯罪即可。本文对两种见解进行了分析,赞同第二种见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条意见。
关键词:人身保险协议;有意犯罪;争议
中图分类号: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08-00-0收稿日期:-04-13
作者介绍:王美娟( 1985—),女,浙江衢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硕士 。
        人身保险协议是保险协议中关键组成部分,它使通常人在生、老、病、死、残时,能够得到物质上帮助,有利于深化改革和社会安定,能起一个“精巧社会稳定器”作用。人身保险协议是以人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协议,介于人身保险协议本身标特殊性和《保险法》最终立法目标,《保险法》第67条要求了保险人免责情形之一。但在实际保险协议纠纷中,对该条免责情形认定一直有争议,如“有意犯罪”认定、有意犯罪和致伤残死行为因果联络等,本文关键讨论是对“有意犯罪”认定。
        一、对“有意犯罪”认定存在关键争议
        保险法第67条要求:“因被保险人有意犯罪造成其本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该根据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在对该条文“有意犯罪”认定上应区分刑事实体法上上认定和刑事诉讼程序上对其认定。在从刑事实体法上即从《刑法》上了解犯罪概念基础无异议,有意犯罪应满足犯罪基础组成要件,即应满足《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犯罪组成要求。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四条要求,所谓有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而且期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组成犯罪。此处有意,包含直接有意和间接有意,过失犯罪行为保险人不能免责[1]。但在是否完全根据刑事诉讼程序对其认定有比较大争议,关键有以下两种见解:
        (一)应严格按刑事诉讼程序来对“有意犯罪”进行认定
        该种见解认为,只有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以后,保险企业才能够拒赔。持这种见解理由关键是刑事诉讼法上无罪推定标准和诉讼终止制度[2]。
        《刑事诉讼法》第12条已对认定犯罪主体有所要求,即只能是人民法院,基于法制统一需要,保险中对于犯罪认定也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是保险企业或其它机关。再者刑诉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在部分案件中,假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认定有罪,其可能会收到罚金没收处罚,但若在宣判前该犯罪嫌疑人已死亡,则只能终止审理,若无罪则宣告无罪,不会再进行这些处罚。
        但若是按这种见解了解则会产生以下多个疑问:
        ,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组成了犯罪基础要件,但因为当事人因有意犯罪已死亡,甚至在法院最终宣判其有罪前一刻而畏罪***,则保险企业能否拒赔?按以上见解,保险企业不能拒赔。
        ,保险企业可否拒赔?因未满十四面岁人在

论保险法中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样稿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梅花书斋
  • 文件大小19 KB
  • 时间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