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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及其和英国简单比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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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性保释。
预防性保释是指对涉嫌实施破坏治安行为者,为了预防其实施破坏治安行为或为了确保其行为良好而实施一个担保。
预防性保释通常适适用于涉嫌实施了可能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破坏治安行为人。当警署得悉某人有实施上述行为嫌疑时,能够向裁判法官申请令该嫌疑人具结担保。担保条件是,行为人承诺在要求期限内“不发生事端”或“行为良好”并承诺缴付担保金。行为人推行了承诺,则原来涉嫌事件不予追究,也不存档。假如违犯了承诺,即在要求期间发生了“事端”,则法庭签署命令令其立即缴付原订保金并另处对应处罚。这时,行为人缴付金额已经不是保金性质而是罚金,原定金额已不足以惩处,尚应另外处罚。
这种担保期间和金额均由裁判法官依据情节酌定。担保金通常为100港元以上、2,000港元以下。担保期间不超出两年。该嫌疑人接收条件,当庭签字具结,无须预付保释金。
(2)“不继续追诉”保释。
被指控实施轻微罪人,能够具结担保在法庭要求期间不再犯罪为条件而使控诉方撤回控诉。
实施这种保释程序是,在法庭审理之日,法官或辩护律师首先提出以具结担保方法处理诉讼提议,主控官接收提议而且被告人也愿意具结担保,则法官下令被告人具结,然后控诉方撤回控诉。被保人在要求期间未犯新罪,则原罪撤销,不存案卷。
(3)不实施刑罚保释。
不实施刑罚保释,香港通常称为“有条件释放”具结担保。这种担保适适用于因犯轻微罪而被判刑人。被判刑人接收并推行了担保条件后,原判决刑罚不再实施。
这种担保由法官决定适用。法官认为某件轻微罪案件被判刑人适宜于有条件释放者,即通知该判刑人,假如她承诺以一定金额保释金在要求期间(不少于6个月)不再犯罪,则原判决刑罚不再实施。被判刑人接收条件,即签署担保书,然后获释。在要求期间内未犯新罪,原判刑不再实施,不过原判刑罚存留在案卷。假如在指定时间犯有新罪,则除实施原判决刑罚外,还应实施新罪刑罚。
三、香港刑事诉讼具体程序
香港刑事诉讼通常包含侦查、提起诉讼、传唤被告人、传讯、审讯、判决、实施、上诉各阶段。高等法院审判刑事案件还必需进行预先审查。
(一)侦查
侦查关键由警署人员或其它主管执法人员负责。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能够采取逮捕,搜查,扣留扣押,盘问,强制化验,强制提供字迹样本,要求出示、查看或索取航海日志或其它文件等强制性手段。
为了预防犯罪及侦查需要,警察没有许可证也能够搜查、拘捕。香港《警察条例》要求,在任何时间、任何公众场所、船上或其它交通工具上,对任何形迹可疑人,怀疑某人已经实施、将要实施或企图实施任何罪行人,警察能够对其截停搜查,如有需要,能够对其拘捕、扣留方便深入侦查。依据《警察条例》,警察对逮捕现场能够搜查并采集证据,对被捕人能够立即搜身;对怀疑藏有武器人在说明怀疑理由后能够搜身;对怀疑运载赃物车辆或船只,对怀疑藏有或搬运赃物人,能够搜查并扣押。但在行使搜查时,执法人员应该含有合理理由怀疑该车辆、船只或该人和赃物相关。
警署通常没有签署搜捕许可证权力,但法律有尤其要求者除外。如刑事罪行条例要求,特定警官有权签署搜查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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