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力局收取
供(配)电工程贴费实施措施
一、依据《中国电力法》、国家计委、经贸委《相关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通知》(计价格[]744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相关调整供电贴费相关问题补充通知》(计价格[]1288号)、《相关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相关问题通知》(计价格[]98号)文件和浙江省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局下达相关要求,结合杭州地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措施。
二、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时,应负担由供电部门统一计划并负责建设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扩充、改建等费用总称。贴费分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二种,供电贴费指用户应负担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外部供电工程建设费用;配电贴费指用户应负担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外部供电工程建设费用。
三、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向供电部门缴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不管是否引发供电部门新建、扩建或改建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除要求停收、免收外,均按本措施要求缴纳贴费。任何部门不得减、免、缓。
四、杭州电网内贴费收取,由杭州市电力局所属各用电营销部门办理。
五、贴费收取标准:
:
用户受电电压
等级(千伏)
用户应交纳
贴 费
其 中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缴纳贴费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
(元/千伏安)
配电贴费
(元/千伏安)
1
2
3
4
5
270
100
170
220
10
220
120
100
160
35
170
170
90
110
90
90
,采取地下电缆供电工程,。
。
(指资产分界点到用户受电端工程),均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应交纳贴费标准收取。
六、增容用户收取贴费要求:
、永久性、居民单相等通常供电要求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多)回路(电源)、临时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三相供电等非通常供电要求项目,按要求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
(多)回路(电源)供电贴费收取:
(1)一主供、一备用和一主供、一保安供电,一路主供贴费免收,按要求收取备用和保安容量贴费;
(2)互为备用二路电源供电,一路免收贴费,另一路要按要求收取贴费;对互为备用二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其中一路平均容量(总容量1/N,N指回路数)免收贴费,其它容量[总容量(N-1)/N,N指回路数]按要求收取贴费。
a、二路常见,高压设母联,按二路总容量二分之一计算。
b、二中常见,无高压母联,低压联络,按二路总容量二分之一计算;若采取多台变压器,只有部分变压器采取低压联络,则按有联络变压器容量进行计算。
c、上述增容用户按增容容量计算。
d、起申请单路供电(或增量),以后再申请互为备用多路电源供电,停收贴费容量在申请多路电源供电时一并计算贴费。
e、原单路供电,现申请互为备用多路供电,按(N-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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