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某某等强迫交易案
问题提醒:怎样区分使用轻微暴力强迫交易罪和敲诈***、抢劫罪?
[关键点提醒]
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和敲诈***罪、抢劫罪手段均可表现为一定暴力强迫行为,结果全部表现为获取一定非法利益。具体认定时需要从是否存在交易事实、交易是否只是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幌子、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和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方面四个角度来分析。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少刑初字第3号(4月7日)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某(系未 成年人)、赵瑞、王如连、王德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至3月,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如连、王德连交叉结伙并伙同她人,前后4次假冒上海永兴、大众、公兴搬场企业名义,以低额搬场费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为其搬场后,巧立名目抬高搬场费用,前三次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德连、王如连采取语言威胁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张应民人民币3100元、被害人卜金林人民币 元、被害人王序晖人民币1500元。第四次被告人赵瑞、栗某某、王如连、王德连等人经预谋后继续采取上述方法,由被告人王德连以老板身份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费用。在遭到拒绝后,赵瑞、栗某某、王如连采取打耳光手段殴打被害人夫妇,强行索得被害人周立军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栗某某到案后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如连、王德连行为均已组成强迫交易罪。
四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如连、王德连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她人接收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给予支持。被告人栗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均很好,且在家眷帮助下退缴于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国刑法》第226条
、第 25条第1款、第17条第1、3款、第68条第1款、第53条、第64条之要求,以强迫交易罪判决被告人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赵瑞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王如连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德连有期徒刑十二个月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形成了三种分歧较大意见:
第一个意见认为,被告人以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先接收服务,以后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她人接收服务行为,组成强迫交易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行为组成抢劫罪和敲诈***罪,被告人赵瑞、王如连行为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德连行为组成敲诈***罪。其理由关键是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迫使她人交出和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财物,不组成强迫交易罪,应该视其所采取手段属于暴力、胁迫还是要挟、威胁来认定其属于抢劫罪还是敲诈***罪。所以,在本案前三节事实中,四名被告人实施属于敲诈***行为;而在第四节事实中,被告人栗某某、赵瑞,王如连采取了暴力手段,应认定为抢劫罪,被告人王德连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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