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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内务条例宿舍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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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内务条例(宿舍管理)
(沪关院学【2008】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及适应现代海关和企业合格人才培养的要求,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基本文明水平,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院校准军事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简称宿管办)在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宿管委)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调配、管理、服务以及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和卫生检查等工作,并配合系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同时,宿管办与学生处、系部共同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除专职管理人员外,宿管办聘请校内外有关人员担任学生楼管理员,聘用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助理管理员。
第六条 宿管办的全体人员,应围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生活和休息环境,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促进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惯,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 住宿、退宿
第七条 新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宿管办申请住宿,经宿管办同意,到指定的宿舍楼、宿舍、床位住宿。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缴纳住宿费是每个住宿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未经宿管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校内住宿,宿管办坚持每日熄灯前对学生的就寝和生活秩序进行检查登记。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住宿,必须按规定事先请假,学生周末回家,必须在本喽管理员处登记并在周日熄灯前返校。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返校或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十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重新申请住宿,由宿管办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离校前到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原宿舍。
第十二条 转专业(系)的学生应在调整通知单发出的一周内,到宿管办办理有关手续,有宿管办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对于毕业及其他原因必须离开宿舍者,应及时到宿管办办妥退宿手续,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搬离所有个人物品,按时离校;学生因退学、休学、出国等个人原因退宿时,按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应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其他公共财产,若有缺损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乱张贴。严禁焚烧纸张及其他物品,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对故意损坏公物者,按《学生奖惩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毕业缓派人员,或因其他原因暂不能离校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得留在原宿舍,由宿管办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在一周内搬离个人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又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为提高宿舍利用率,宿管办有权对学生现住宿舍及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办将及时调整,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放假期间,由于宿舍楼要进行例行的检查、维修、粉刷等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各系报学生处批准,宿管办给予安排,留校学生应服从安排。
第四章 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不利于宿舍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科及宿管办,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宿管办值班室办理。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宿管办,由宿管办统一更换门锁,更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负责。否则,由不上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住宿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 要养成离室锁门的****惯,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对搬出宿舍的电脑等贵重物品实行值班室登记制度。宿舍内不得存放过多现金(限额300元/人),注意安全防盗。禁止在宿舍内兜售商品,发现可疑行迹者,应及时上报宿管办和保卫科。
第二十四条 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酒精炉、点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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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