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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风险防范.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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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根据 2007 年 10月1 日实施的《物权法》, <br/>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br/> 应收账款出质后, 不得转让, 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r/>-------------------------<br/>&nbsp;&nbsp;&nbsp; 说明应收帐款质押的,不一定要通知买方,而是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就说明暗保理的操作是符合法律要求的。<br/><br/></p> 暗保理即供货商为了避免让对方知道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买方,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再向保理商偿还预付款。论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来源: 作者: (一)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以保理商向销售商支付受让应收帐款对价的时间为标准, 可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其实质是划分保理商是否对销售商提供一定的垫付资金。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购销售商的应收帐款, 给予资金融通, 并通过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帐款。具体表现为保理商以贴现的价格凭销售商发货后提交证明债权转让的发票副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销售商预付 50-80% 货款的垫付资金, 到期后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付款给保理商, 保理商扣除垫款及有关费用后余款付给销售商的一种融资性行为。非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不向销售商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帐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二)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以保理商是否保留对销售商的追索权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这里的追索权是指在买方逾期未向保理商支付应收帐款且达到一定期限后, 保理商所具有的通知销售商并要求其回购应收帐款的资格,其实质是划分保理商与销售商对应收帐款风险的承担。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销售商提供一定的资金后, 在买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情形下, 保理商有权要求销售商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销售商提供一定的资金后, 即放弃对销售商追索的权利, 由保理商独立承担买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风险。(三)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以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通知买方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其实质是划分销售商或保理商是否对买方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公开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 销售商或保理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 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方。隐蔽型保理指销售商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 若买方仍将货款付给销售商的,销售商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三、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基础者,根基也,意为依据。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即保理商所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一)国内保理业务是“有法可依”还是“无法可依”? 目前理论界在国内保理业务有无法律基础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有法可依, 另外一种观点是认为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无法可依。持“有法可依”观点的学者认为, 国内保理业务中的应收帐款是销售商与买方之间的金钱之债, 不在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之限, 若合同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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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xlw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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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