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盗窃罪的价值认识错误.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盗窃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刑事犯罪。1979年刑法仅仅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为盗窃罪,而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则不构成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列,认为均构成盗窃罪。立法上的这一改变,使盗窃罪不单是受盗窃数额的限制,对于多次盗窃,虽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也认为构成盗窃罪。但是,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类盗窃罪要求窃得财物的经济价值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构成犯罪。我们不妨称之为传统意义上的盗窃罪。可见立法者是将盗窃数额作为了衡量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标准。因此,行为人所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就成了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被盗物品按照有关法规作出合理的价格鉴定,对其经济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并不困难,但一般****惯于将“犯罪数额”作为客观要件来把握,而很少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考虑,这种重客观、轻主观的思维方式,与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明显不相适应,必然导致实践中的两种错误做法:一是以实际的占有状态来断定行为人对该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实际占有的财产价值作为盗窃数额加以认定。二是对盗窃未遂案件,因为没有发生实际的财产损失,便不作为犯罪处理,忽视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具体分析,客观上放纵了犯罪。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盗窃罪也是如此。如果把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加以要求,那么,就应该对行为人有关财物经济价值的认识状况进行细致分析,这种定罪量刑的方式才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那种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方面认定方法,不仅理论上站不住脚,也不能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一、盗窃犯罪中的价值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有不正确的理解。如果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通常称为事实认识错误。犯罪对象也是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盗窃犯罪中,行为人对其犯罪对象即公私财物的经济价值产生认识错误,其实就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

所谓价值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基于自身认识能力,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对于盗窃财物的属性、真伪、存在与否等因素发生认识错误,从而对其经济价值发生重大误解的状况。从逻辑上而言,对盗窃财物的价值认识错误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一)对盗窃财物无认识的价值认识错误

案例一:陈某、尤某和黄某系某县无业人员,小学文化程度。

1999年3月的一天,三人相互勾结,预谋盗窃该县建筑勘察设计院的电脑。当晚,三人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盗得奔腾586电脑两台。被盗单位发现被盗后马上报案,在被盗物品清单中,除了上述两台电脑之外,还有存储于电脑中的两套建筑设计辅助软件,该软件是设计院通过有偿转让的方法才取得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费高达1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能否将三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软件予以认定产生了较大争议。程序软件作为一种技术成果,它具有一般物质的财产属性,有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而且设计院通过有偿使用合同取得了软件的使用权,是该软件的合法占有人,所以该软件属于“公私财物”的范畴,能够成为盗窃罪的

盗窃罪的价值认识错误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unhongz2
  • 文件大小18 KB
  • 时间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