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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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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目录一、合同订立二、合同效力三、合同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征求意见稿) 一、合同订立第一条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推定合同成立。第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 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 合同尚未履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 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第三条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对欠缺的一般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释: 第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第五条商业广告如内容完整、确定,包含有标的、价款、收货或者付款条件等具体内容, 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界限不清时, 视为要约邀请。第六条悬赏广告是广告行为人以广告方式对完成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相对人承诺即生效。第七条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行为不重合, 数人均享有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 并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如完成行为重合, 应由最先完成并通知行为人者取得报酬;同时完成的,应平均分配报酬。第八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点的, 以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 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第九条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一方当事人拟制的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情形的,为格式合同。第十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式”,是指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醒目的字体特别标识在合同书的显著位置并能够被对方识别;重要附件,应在合同主文特别注明并完整附后,从而达到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之要求。对是否已尽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 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一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称“通常理解”是指从事该格式条款提供人工作行业普遍的理解, 并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中的“两种以上解释”, 包括当事人对条款文义的理解所作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导致合同不成立, 或者合同虽然成立, 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 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 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二)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撤回要约; (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五)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六) 合同因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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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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