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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融资与融资方案评估
第一节 融资模式与组织形式
第二节 资金来源分析与评估
第三节 资金结构分析与评估
第四节 融资成本分析与评估
第五节 融资风险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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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项目融资概述
1. 项目融资的概念
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是指以项目为对象进行的所有融通资金的活动,即以特定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为抵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
第一节 项目融资模式与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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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融资的种类
1)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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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银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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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融资的环境
※ 法律法规
※ 经济环境
※ 融资渠道
※ 税收政策
※ 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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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融资的主体
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与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
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
(1)既有法人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2)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及经营活动存在着密切联系;
(3)项目的盈利能力较差,但项目对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体资信获得债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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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法人为融资主体:
(1)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既有法人不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能力;
(2)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难以获得债务资金,且项目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
(3)项目自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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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项目融资组织形式
1、新设项目法人融资 新设项目法人融资,指以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大多是企业法人,社会公益事业性项目和某些基础设施项目也可能组建新的事业法人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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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点:由项目发起人(企业或政府部门)发起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来源,可包括项目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项目承担的债务资金;从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情况考察偿债能力,依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一般以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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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有项目法人融资 既有项目法人融资,是指依托现有法人进行的融资活动。既有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采用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投资项目,既可以是改扩建项目,也可以是非独立法人的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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