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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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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业务分类】: 土地【发文文号】: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颁布日期】: 1995-9-29 【施行日期】: 1995-9-29 【时效性】: 【正文】: (1995 年 9 月 29 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维护和监督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监察工作,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经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监察队,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监察工作。第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接受土地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干扰、阻止。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监察管理制度,规范土地监察行为,土地监察实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制度、案件举报制度和土地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土地监察水平。第六条土地监察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第八条土地监察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与权限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职责是: ( 一) 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 二) 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 三) 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 四) 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 五) 监督检查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 ( 六) 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 七)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察权: (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可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 ( 二) 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 三)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 可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采取笔录、录音等方式进行***; ( 四) 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 ( 五) 建议有关单位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对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 逾期拒不纠正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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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