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报批终稿.doc.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保障航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航道局所管辖的长江干流航道和支流河口航道。第三条长江航道局主管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的区域航道局是区域航道行政管理单位,各区域航道局所属航道处(航道管理处)负责本辖区的日常航道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条长江航道局、区域航道局、航道处应分别设置航道行政管理机构,航道管理处应配备专职的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长江航道局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制定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编制工作计划。 3、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区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4、负责与水利、海事、渔政、环保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工作。 5、审查或参与审查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6、建立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档案,按时填报有关报表和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7、对违反航道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8、受理对区域航道局提起的航道行政管理复议案件。第六条区域航道局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制定航道行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工作计划。 3、监督、检查、指导和帮助航道处航道行政管理工作,发现问题随时提出改进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和请示。 4、审批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它状态的改变。 5、审查或参与审查本辖区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上报辖区桥梁和采砂涉及航道的意见。 6、监督、检查与通航有关设施建设工程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7、建立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专档,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 8、与通航有关设施建设、管理单位签订航道配套设施建设协议及施工通航期和建成后航道、航标维护协议。 9、负责本辖区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 劝阻、制止危害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 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第七条航道处(航道管理处)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收集、掌握辖区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 3、参与审查本辖区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受委托审查小型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4、参加监督、检查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5、受委托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管理单位签订施工通航期和建成后航道、航标维护协议。 6、负责本辖区航道和航道设施的保护及采砂区的现场监管,及时劝阻、制止危害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做好有关现场的取证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7、建立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专档,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年度工作报告。 8、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第三章与通航有关设施的管理第一节拦河、过河建筑物第八条修建拦河建筑物涉及航道方面的意见, 由长江航道局统一报送。各区域航道局获悉有关信息后,应及时向长江航道局汇报。第九条修建拦河建筑物涉及航道的意见主要包括:坝址选择、过船设施规模、通航能力、航运调度流量、库区及坝下航道的变化、航道设施的复建等。第十条过河建筑物包括桥梁、隧道、渡槽、过江管线等。第十一条修建桥梁涉及航道的意见主要包括:桥位选择、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通航净空尺度、通航桥孔及桥墩布设、航道配套设施建设、施工通航期和建成后桥区航道维护管理、桥涵标的设置等。第十二条修建桥梁涉及航道的意见, 按区域航道局上报长江航道局、长江航道局上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的程序及时报送书面意见。一跨过江管线与通航有关问题的审查意见由区域航道局负责出具,隧道、渡槽、水中有墩柱的过江管线与通航有关问题的审查意见由长江航道局出具。第十三条区域航道局负责督促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完成《桥梁施工期桥区航标配布和航道维护方案》及桥梁建成后的《桥区航标配布和航道维护方案》。第十四条桥区航道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期维护费及《桥梁施工期桥区航标配布和航道维护方案》和《桥区航标配布和航道维护方案》编制费应纳入桥梁建设工程总概算。第十五条桥梁建设期航道维护协议由区域航道局与桥梁建设单位签订,签订协议时应接受长江航道局的指导,协议应报送长江航道局备案。桥梁建成后的桥区航道维护协议,由区域航道局或受委托的航道处与桥梁管理单位签订。第二节临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第十六条建设下列与通航有关的临河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要求建设单位征求航道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1 、临河建筑物:码头(包括航道基建码头) 、栈桥、取(排)水口、抽(排

长江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报批终稿.doc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gumumeiying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