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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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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0730( 颁布时间) 20100730( 实施时间)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2000 年9月 29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 年7月 23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三章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四章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与更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 (一) 行政区划名称, 指区县( 自治县)、乡(镇) 和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名称;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峡、泉、溪、洞、滩、水道、地形区等名称; (三) 居民地名称, 指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楼群(门、户)、集镇、自然村(寨)、村名称; (四)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指铁路、公路、机场、桥梁、隧道、索道、水库和各类台、站、港、场、码头和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五)建筑物名称,指以地名冠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的规划和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依本条例查处违法行为。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设、规划、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档案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指导, 市和区县( 自治县) 民政部门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六条地名的规划、命名、更名应广泛征求当地居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地名设置的密度应适当、合理, 尊重历史, 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第七条地名命名除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用字规范,含义健康,使用方便; (二) 本市乡(镇) 和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名称, 一个乡(镇) 内村和居民委员会的名称, 一个区、县( 自治县、市) 内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市内著名的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 人民政府驻地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四) 新建和改建的城镇道、路、街、巷、居民区应按照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第八条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地名用字应规范, 避免使用生僻字, 汉字字形和字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汉语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用语规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用外文拼写地名。第九条地名更名除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凡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更名。第十条凡符合本条例地名命名规定的属于政府投资的居民住宅区、建筑物, 可实行地名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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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