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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人民监督员核心制度保障机制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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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完善
季敏 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马边)
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促进司法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起到了显著推进作用,不过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也遭遇了瓶颈,制约了制度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深入发展,其中保障性制度不完善是原因之一。20XX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全方面推行,人民监督职员作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在新起点上怎样深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权利保障机制是一个关键命题,亟待主动思索。
人民监督员权利界定和对应要求
人民监督员制度关键问题是人民监督员权利问题。在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对人民监督员权利要求仍较为松散,同时在权利范围上还有深入拓展空间。明确人民监督员权利,对规范制度本身含有主动意义。人民监督员权利关键表现为服务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合理判定权利,包含知情权、监督权、提请复核权、人身自由权和取得酬劳权。
1、知情权。知情权是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理由、程序知晓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求》第二十八条对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作了一定要求,即人民监督员享受知晓案情、处理案件理由和依据和向案件承接人提问权利。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知情权还应包含人民监督员能够旁听承接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问询证人和能够查阅和案件处理结论相关法律方书权利。
2、监督权。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理由有发表监督意见权利。从性质上讲,人民监督员监督权是一个程序上监督,属于公民权利范围。此监督权包含开启监督权、独立行使权、评议权、表决权和提交监督意见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要求。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已经基础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所应该含有相关权利。
3、提请复核权。提请复核权是指人民监督员要求检察机关对处理结果给予复议或复核并重新作出决定权利。基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权和检察机关检察权关系,对自侦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必需由检察机关来独立施行。即使现行制度规范中要求了“当检察委员会决定和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应该向参与监督人民监督员作出必需说明”。但这仅仅是一个“软性”监督,没有些人民监督员提起异议刚性程序要求。所以,还应给予人民监督员在提请监督意见后,对检察机关最终处理结果和监督意见不一致时,要求相关机关复议或复核权利。
4、人身自由权和取得酬劳权。从性质上来看,此两种权利均属于人民监督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外在保障性权利。人民自由权指是人民监督员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其监督活动和监督言论受到保护权利。取得酬劳权指是人民监督员依法参与监督活动,有要求从相关部门取得劳动酬劳和误工赔偿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要求》第五章已对相关权利作了较为明确要求。
人民监督员相关权利保障在运行中存在问题
一是知情权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对可被监督案件事实情况、承接人员、程序进程和拟处理结果关键是依靠检察机关通知,缺乏主动监督平台,人民监督员知情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二是监督权行使中存在问题。一是汇报案件承接人是办理案件主体,长久介入案件,对案件情况有自己认识,在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出示证据和说明相关法律时,“先入为主”可能造成对案件带有部分倾向性叙述,造成对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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