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障碍细则
1、总则
:
必须是在未构成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的事故和一类障碍条件下,确定其性质。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设备实际,及时向生产部反映,以便补充修改。
2、通用部分:
,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0MW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及以上,或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
,由于措施不当,使带有压力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安全或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
,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或造成电气设备接地短路。
,使修后的主要辅机(送、引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高低加,空预器,内冷水泵等)设备不能正常投运,须重新检修.
(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条件).
。
,影响主设备运行或降低出力。(冷烟风机、热风再循环风机、润滑油泵、调速油泵、射水泵、盘车、密封油泵、顶轴油泵、除氧器等)
、风机等设备,因出口门(档板)、逆止门不严,引起泵体或风机等倒转,造成轴瓦磨损.
,或冷却水中断,.
,使消防水压力降低到规程规定值以下超过30分钟.
,各报一次二类障碍.
.
3、除灰部分:
≥2个以上。
%,或前2个电场投入达不到11个。
、渣系统设备故障,影响正常除灰或降低出力达8小时。
4、锅炉部分
、再热压力或汽温高于或低于运行规程允许值达30分钟。
。
。
,经济损失达5000元;或燃油系统阀门、油枪等处漏油严重,须停油系统处理;或油串入汽水系统。
,防爆门爆开未损坏设备。
,造成吹灰器烧损。
5、汽机部分
,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10%及以上达8小时。
,被迫停运超过4小时。
。
,引起冒烟着火,未影响机组正常运行。
,排污量异常增大。
,8小时内不能消除。
,8小时内未恢复。
,达到动作压力后,任一安全门拒动。除氧器水位异常,影响炉出力30分钟。
,导致出力降低,30分钟内不能恢复。
,抽汽逆止门拒动。
。
6、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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