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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篇一: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
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45次会议 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XX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该司法解释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买卖合同解释》包括 8 个部分,总计 46 条,对买卖 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 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和认定
司法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 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以及其 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 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提起买卖合同诉讼,其请求权基础是买卖合同。
因此,在诉讼中,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 立。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
1)证 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 (2)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 为相对人所接受。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通常包括:存在 实际缔约人(主体要件) ;缔约主体具有缔结合同的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一)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司法解释认为,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不能独立证 明买卖合同的成立,法院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个案情况, 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以及其他证据,对买 卖合同成立的事实作出判断。
[ 案例 ] 顾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了田某的房屋建造工
程。XX年3月1日顾某与何某洽谈购买水泥。 XX年4月1 日、 4 月 16 日,何某将价值 3600 元的水泥送往田某房屋建 造工程处,田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所收水泥被用于田某 房屋建造。XX年8月19日,何某以田某未支付货款为由, 诉请法院判令田某支付货款 3600 元。田某辩称:自己从未 与何某洽谈过水泥买卖业务,该案的实际情况是田某将房屋 建造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给顾某,水泥系由顾某本人直接 向何某购买。田某在送货单上签字只是证明水泥被送到了工 地,何某、田某之间从未发生水泥买卖关系,故请求驳回何 某的诉讼请求。
二)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结算单、发票对买卖合同成立具有证明力,但属于证明 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方式、交易****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对买卖合同成立与否 作出判断。
(二)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
债务人出具的对帐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和凭证足 以证明债务人承认此债务存在的事实。按照常理,在无相反 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债权人持有该债权凭证,即推定凭证持 有人为合法的债权人,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 系。
二、预约效力及违约救济
司法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 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 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特殊合同,其指向本约的 缔结。预约合同通常应具备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 性等四个基本特征。
(一)预约的法律效力
预约订立后,预约双方须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磋商,除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理由外,应当缔结本约,否则将承担违约 责任。
(二)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 既然承认预约的独立性,那么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自是 题中应有之义。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只能是继续履 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
买卖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是指“所受损失” , 至少应当包括四项内容 :(1) 订立预约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 用,例如交通费、通讯费等; ( 2)准备为签订买卖合同所支 付的费用,例如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 3)已付款项的法 定孳息;( 4)提供担保所造成的损失。这四项损失,有据可 查,比较明显易于确定。
[案例]XX年9月4日肖某与H公司订立预约合同一份, 约定:肖某向H公司预定商品房一套,总房价 112万元;签 订预约时支付定金 2万元;肖某应于 XX年9月12日前到H 公司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作违约论。XX年 9月11日肖某带着购房款前往 H公司准备签约。在签约时, 肖某发现合同文本中增加了 11 条补充条款(系迟延付款及 交房责任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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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15